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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设置有什么具体规定?
2016年04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此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 21名,常委职数一般为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l 2人,个别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副书记3人;党组织和党员人数特别多的单位,其委员和常委名额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适当增加。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可设副书记1名。

  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常委、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委的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常委(不设常委会的为委员)人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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