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T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其他原因(如北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等)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和停止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