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出后,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推迟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组织应就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复核、审查,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代表资格;个别代表出缺的,可由其选举单位补造。如原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或推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间超过一年,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