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按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团(组),也可以按地区、系统或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组)。个别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单位可在代表团内划分若干分团或讨论组;代表人数较少、编不成一个代表团(组)的选举单位,可将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选举单位的代表合编为一个代表团(组)。
(2)列席人员一般应同所在单位、地区或系统的代表编在同 一个代表团(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单独编组,由大会统一组织活动。
(3)划分代表团(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党委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