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这样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
一方面,可以把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基层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党委统筹安排工作。因为,根据新《党章》的规定,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确定为“三年至五年”,有利于县一级地方党委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考虑和安排。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从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大大增加了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的弹性。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增加了换届选择的余地,只要在三年至五年的期限内都可以,有利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本地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灵活地作出安排。至于哪些类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五年任期,将通过制定其他党内法规另行规定。